知识产权保护

1、专利申请认定:概念
      以下引自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

      专利申请是一项发明创造即使完全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也不能自动取得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或其合法继受人想要取得专利权,还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这是专利权取得的形式条件。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亦称延迟审查制度。概括而言,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公布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2、商标申请认定:概念

      以下引自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自然人、法人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和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5)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7)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8)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形式审查之后,商标局将进行实质审查,将对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中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进行主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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